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普通会员管理办法

2020-09-07

一、 目的

    1. 为更好地团结广大学会会员,更好地为普通会员提供服务,特依据《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章程》、《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个人会员中普通会员的管理。


二、 会员的资格及注册

- 1. 凡拥有中国国籍,承认《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成为学会会员:

(1) 大学本、专科毕业,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的专业技术资格者;

(2) 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 积极、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和行政部门管理人员;

- 2.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1) 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2) 曾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3) 曾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4) 其他被认为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三、 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 1. 会员单位享有《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应认真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履行《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 2. 学会秘书处和所有被授权办理入会手续的受理机构应认真做好以下管理和服务工作:

(1) 建立健全会员档案,保持与会员的经常性联系;

(2) 按照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制订年度服务计划,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认真落实;

(3) 保证会员参加学会活动时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 3. 会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学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组织的任何一项活动,不受入会申请受理机构的限制。

- 4. 会员参加活动时,凭学会下发的《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会员证》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权。活动举办机构可在优惠幅度方面有所差异。

- 5.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退会:

(1) 向学会秘书处书面提交退会申请;

(2) 长时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3) 《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会员证》到期不及时办理更换手续的。

- 7. 会员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秘书处有权决定取消其会籍。

(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2) 从事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活动的。

- 8.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籍当日起停止服务。退会会员如要求恢复会员身份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四、 其他

- 1. 本办法自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 2.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所依据文件调整,凡与该文件有冲突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 3. 本办法由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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